甲方(用户): 滦师家属楼
地址:滦县滦河东路南侧
电话:
乙方(燃气企业):滦县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滦县新城胜利东路17号 邮编:063700
电话:0315-7167909 传真:0315-7167931
为推广清洁能源、落实节能减排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建设天然气管道输配设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设计、建设管道天然气设施事宜达成如下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配套工程地点、时间、内容和产权界定
1. 配套施工地点: 滦县滦河东路南侧滦师家属楼 。
2. 乙方负责的管道燃气项目内容包括:选定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开展燃气管道、设施的设计、施工。范围从市政管网至居民用户户内表后阀。
3. 小区建筑规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设施、设备资产属于乙方所有。小区建筑规划红线内至燃气管道进建筑物外侧的管网设施、设备资产属于小区燃气用户共同所有;单元内户内主立管及其他燃气设施属于其本单元燃气用户共同所有;户墙内侧的燃气管道与设施属于用户专有所有。由乙方出资更新的燃气设施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 燃气用户建设费收取标准
乙方按灶具户 户,2350元/户标准(不含灶具),向甲方收取燃气用户建设工程费,共计用户建设工程费合计 ( )元,进行天然气入户安装。
合同建设工程费为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费(庭院管网、户内外立管、户内燃气表),其它费用(超2米软管、灶台打眼、灶具、热水器等)由用户自理。
第三条 工程施工
1.乙方负责要求施工单位在甲方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全部付款后 日内完成施工、具备通气条件。
2. 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
(1)因甲方原因,致使施工单位无法设计、施工时;
(2)出现洪水、飓风、暴雨等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时。
3.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配合,协调相关关系,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4.如因不具备施工条件、安全因素或相邻居民矛盾不能实施安装时乙方将退还甲方所交纳的燃气用户建设费,但不承担其它相关费用。
5. 如甲方不具备安装施工条件,请在乙方电话或口头通知的时限内积极配合乙方办理退款手续,逾期办理后果自负。
6.乙方应在甲方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分段、分栋施工。
7.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承担相应施工责任。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开挖路面进行回填恢复, 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修及维修、更新责任
自置换通气之日起,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实施安装的管、阀等燃气设施及工程免费保修1年;甲方从其他经销商处购置的燃气设施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安装工程,乙方不承担保修及其他任何责任。甲方可委托乙方进行维修服务,包括经乙方施工超保修期的维修服务,费用由甲方负担。因甲方私自移装、改装或人为造成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2.甲方业主负责施工中的外部关系协调,应保证施工按期正常进行。如在施工过程中遭遇未报装业主阻挠燃气管道通过,由业主负责沟通、协调,保证燃气管道能继续进行安装,如因协调不成造成停工或燃气管道无法继续安装等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3. 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甲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8)其他影响燃气设施、人员安全的行为。
4.根据《城镇燃气表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业主在装修时需保证灶具与燃气表水平间距≥300mm,电插座与燃气管道间距≥150mm,置换通气时如达不到此规范,燃气公司有权不予置换通气。
5.甲方业主对燃气公司的所有燃气设施只有使用权和监护权,不得自行拆改,因自行拆改造成泄露引起的损失及人员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
6.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为乙方提供水、电等动力。
(二)乙方义务
1. 乙方应负责确保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JJ33-2005进行设计施工和并由乙方进行验收,确保工程工期、质量和安全供气。
2. 解答甲方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第六条 合理利用
乙方为建设下游供气管网,避免重复建设,在不影响甲方燃气设施正常使用功能情况下,甲方允许乙方无偿利用、使用其所有的燃气设施进行下游燃气管网的建设。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1. 甲乙双方如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如因不具备施工条件、安全因素或施工受阻等因素不能实施安装时,乙方将退还甲方所缴纳的费用(乙方已发生的费用除外),但不承担甲方其它相关费用(包括甲方提前购买的天然气燃气燃烧器具等)。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叁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手印: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