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人:
甲方受托人: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特此授权受托人身份证号签
暑委托人与滦县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合同》。
委托期限:自该批次用户全部报装交费至本事宜办理完毕止。
二、受托人由该批次报装交费用户自行协商确定,受托人须为该批次报装交费用户。
三、委托人及受托人须知
以下合同规定的重要条款及事项请委托人及受托人明确知悉:
一、合同建设费为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费(庭院管网、户内外立管、户内燃气表),其它费用(超2米软管、灶台打眼、灶具、热水器等)由用户自理;
二、工程施工:
1.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该批次用户全部交费完毕后合同生效,准备施工;
2.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
(1)因甲方原因,致使施工单位无法设计、施工时;
(2)出现洪水、飓风、暴雨等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时。
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配合,协调相关关系,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4.如因不具备施工条件、安全因素或相邻居民矛盾不能实施安装时乙方将退还甲方所交纳的燃气用户建设费,但不承担其它相关费用。
5.如甲方不具备安装施工条件,请在乙方电话或口头通知的时限内积极配合乙方办理退款手续,逾期办理后果自负。
6.乙方应在甲方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分段、分栋施工。
三、甲方业主义务:
1.甲方业主负责施工中的外部关系协调,应保证施工按期正常进行。如在施工过程中遭遇未报装业主阻挠燃气管道通过,由业主负责沟通、协调,保证燃气管道能继续进行安装,如因协调不成造成停工或燃气管道无法继续安装等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2.根据《城镇燃气表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业主在装修时需保证灶具与燃气表水平间距≥300mm,电插座与燃气管道间距≥150mm,置换通气时如达不到此规范,燃气公司有权不予置换通气。
3.甲方业主对燃气公司的所有燃气设施只有使用权和监护权,不得自行拆改,因自行拆改造成泄露引起的损失及人员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
甲方业主(委托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