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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审推荐办法
2019-01-15 16:16  

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增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的政策导向,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多出高水平的成果,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量化、注重实绩原则。实行量化评审,全面考核履职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民主公开、平等竞争、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程序,层层把关,层层落实,确保量化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二、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量化评审推荐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负责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选。

(二)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职称评审办公室,地点设在组织人事处,对赋分情况汇总并上报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

(三)人事处、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等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赋分。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推荐、评审工作采取个人申报、部门审核推荐、公开述职、民主测评、考核答辩、学校审核、校内公示的办法。

(一)个人申报

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对照评审条件进行自评,符合申报条件者,向人事处提供申报材料:《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报名表》,《工作量情况统计表》,《班主任情况统计表》。分别到相关部门审核、领导签字盖章。同时提交与评职相关的材料原件。

(二)部门审核推荐

部门审核推荐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1.对照申报人的《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报名表》,《工作量情况统计表》,《班主任情况统计表》及相关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核实;

2.相关部门专项工作组依据本推荐办法对申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先评后议,并按照量化标准赋分。

3.由人事处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公开述职会议,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公开述职,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专业技术评定小组、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申报人员述职内容和平时工作表现进行不记名打分(以上人员不重复打分)。

4.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考核答辩。根据申报人员的专业情况,推选相关专业中业务精、威望高的教师组成考核答辩组,对申报人员的答辩情况进行赋分。

5.组织人事处负责对各项成绩进行汇总排序,将结果上报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后审核,确定推荐上报人选。

6.将推荐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

四、需要明确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推荐、评审的有关规定

1.评审推荐小组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进行审核,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赋分。因材料审核责任人工作懈怠而延误学校整体评审工作或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申报人员需提交的材料原件:职称资格证书、奖励荣誉证书、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科研成果相关证明材料、教学成果相关证明材料。

3.严格履行公示程序,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公开透明。公示期间,如果对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有异议,应署真实姓名和单位,用书面材料向领导小组反映。

4.严禁弄虚作假行为。申报人提供假论文、假成果、假证件(包括荣誉证书、资格证等),剽窃他人成果、论文、论著等,除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外,两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评审。对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有关政策进行严肃处理。

5.整个评审过程接受纪检监察处监督。在评审过程中,群众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处举报。

(二)关于师德考核的有关规定

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有严重违背师德师风者,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量化赋分办法

附件1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测评内容及标准

量化测评采取百分制,分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单位考核及加减分五部分,分别占15分、70分、2分、8分和5分。

(一)学历、资历(15分)

1.学历(5分)。

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按本人最高学历晋升。

赋分标准为:

硕士研究生(或双学士)5分,大学本科(或门类双专科)4分。

2.资历(专业技术年限)(10分)。

从开始担任与现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时间起计算,截止到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按周年计算。

赋分办法:硕士研究生1.2分/年,大学本科(跨门类双专科)0.8分/年。

后取得合格学历的,取得合格学历前的专业技术年限二折一,与取得合格学历后的专业技术年限合并计算。

脱产(进修学历)学习的时间,不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二)业绩成果(70分)

1.教学建设项目与教科研成果奖励(15分)

项目

赋分标准

教学建设

项目

1.精品课程类

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主持人分别赋20、10、5、3分;

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主讲教师分别10、5、3、2分;

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一般成员分别赋5、3、2、1分。

2.其他教学建设项目,比照精品课程类赋分标准,由校教学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科研课题

1.重点类课题分为A、B 两类:

A 类科研课题是指下列课题之一。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2)国家社科基金课题;(3)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课题;(4)科技部设立的其他课题;(5)教育部设立的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课题。

赋分标准:科研课题结题主持人30分,第二名20分,第三名15分,第四名之后5分。

B 类科研课题是指下列课题之一。

(1)省自然科学基金课题;(2)省社科基金课题;(3)省、中央各部委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的课题;(4)省教育厅设立的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课题。

赋分标准:科研课题结题主持人20分,第二名15分,第三名10分,第四名之后2.5分。

2.普通类科研课题按以下标准赋分:

国家级科研课题结题,主持人10分,第二名8分,第三名6分,第四名之后1.5分;

省级科研课题结题,主持人8分,第二名6分,第三名4分,第四名之后1分;

市级科研课题结题,主持人6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2分,第四名之后0.5分;

校级科研课题结题,主持人4分,第二名3分,第三名1分,第四名之后0.2 分。

教科研成果

获奖

1.教育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

省级一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6分;

市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

校级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2分。

2.科技进步奖

国家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

省级一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6分;

市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

3.其他教科研成果。

国家级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

省级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2分;

市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校级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

教育教学获奖

1.综合类教学竞赛(如国家、省及市教师教学能力大赛,教师专业技能大赛,校级教学大赛等)获奖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得15、10、8分;

省 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得8、6、4分;

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得6、4、2分。

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得4、2、1分。

2.单项教学竞赛(如多媒体课件、微课比赛等)获奖(每位参评教师限报2项);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得10、8、6分;

省 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得6、4、2分;

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得3、2、1分。

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得2、1、0.5分。

3.指导教师奖

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教师指导本校学生(教师)代表学校(或省、市参加学科或专业技能竞赛获奖,按照获奖级别等次折半赋分(以证书为准);指导非本校学生大赛获指导教师奖不予赋分。

课题获奖

已结题课题同时参加课题申报机构组织的评选活动并获奖的赋分标准:

1.省级:一等奖主持人4分,第二名3分,第三名2分,第四名之后0.5分;二等奖主持人3分,第二名2分,第三名1分,第四名之后0.25分;三等奖主持人2分,第二名1分,第三名0.5分,第四名之后0.1分。

2.市级:一等奖主持人3分,第二名2分,第三名1分,第四名之后0.25分;二等奖主持人2分,第二名1分,第三名0.5分,第四名之后0.1分;三等奖主持人1分,第二名0.5分,第三名0.1分,第四名之后0.05分。

说明:

1.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办确认课题)不予认定。

2.教科研成果奖指任现职以来承担的科研课题以及任现职以来获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专业组织评选的与申报专业有关的成果奖,包含科研成果奖和业务奖励。与教育教学和申报专业有关的业务奖励包括优质课、示范课、引路课、优秀教学软件、教案等,业务成果奖励须由我校相关部门代表学校组织评选或推荐。由本人向学校提供教科研成果相关材料和获奖证书,由科研处核实并备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学校提供相关材料及证书的不予承认。

3. 我校组织参加的 “学会”、“协会”等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部门评审的教科研成果按以上标准赋分,符合要求的成果日期截止到2016年12月底,逾期不予赋分。

4. 艺术类专业教师本人在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业内公认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奖(必须是由政府、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以公章为准)按照获奖级别赋分。

5.分等的优秀奖按同级别所列末等奖折半计算;不分等的优秀奖(本人出示证明)按同级别二等奖对待,不能提供不分等优秀奖证明的按分等优秀奖赋分。

6.未在以上赋分办法中规定的教科研成果获奖:第一作者按对应奖励等级100%赋分,第二作者按对应奖励等级的50%赋分,第三作者按对应奖励等级的25%赋分,第四作者及以后按对应奖励等级的10%赋分。

2.论文、论著(作品)(10分)

项目

赋分标准

论文

A类论文:

国家级独著12分,合著8分;省级独著10分,合著6分;合著的第二作者国家级3分,省级2.5分。

B类论文:

国家级独著8分,合著6分;省级独著6分,合著4分;合著第二作者国家级2分,省级1.5分。

论著

国家级独著10分,合著8分,省级独著8分,合著6分;市级独著6分,合著4分;合著第二作者,国家级2分、省级1.5分、市级1分。

论文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1.5分;

省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市级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

县(校)级一等奖1分、二等奖0.5分、三等奖0.25分。

说明:

(1)任现职以来在国家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作品、国家正式出版的论著,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官方授权的学术组织评选的学术论文、作品(以上论文、论著、作品应与申报专业有关)获奖在赋分范围之内。

注:论文、论著(作品)分数达到满分(10分)为止。如有超出满分的,以实际最高分(50分为上限)为满分,计算出该项分值的折合比例,依此折算出其他参评人的最终得分。

(2)论文分类:

A类: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被SCI、EI、SSCI索引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及《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本专业理论文章。

赋分标准:国家级独著12分,合著8分;省级独著10分,合著6分;合著的第二作者国家级3分,省级2.5分。

B类:除A类规定以外,在符合评审规定要求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论文级别的确定:经邮局发行的刊物,级别以《邮政局收订报刊(图书)目录》中关于期刊的规定为准,不经邮局发行的,一般以刊物主办单位的级别为准。国家各部委主办的刊物上标有“全国性期刊、杂志”等字样的视为国家级,未标有以上字样的视为省级,全国重点本科院校主办的刊物视为国家级;省厅主办的刊物上标有“全省性期刊、杂志”等字样的视为省级,未标有以上字样的视为市级,省属本科院校主办的刊物视为省级,其他以此类推。

(4)论文必须刊登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除《条件》有规定的以外,尚未发表的论文(含已有录用通知但单位评审时尚未拿到样刊的),不予赋分。

(5)合著的论文获奖,第一作者按同级标准计算,第二作者按同级标准折半计算,第三作者及以下不予赋分。

(6)分等的优秀奖按同级别所列末等奖折半计算;不分等的优秀奖(以证明为准)按同级二等奖标准赋分。不能提供不分等优秀奖证明的按分等优秀奖赋分。

(7)发表专业作品或专业作品获奖,比照以上标准掌握。

(8)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作品)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9)发表的论文、论著(作品)的出版物必须经过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发表的论文、作品必须收录在知网、维普网或万方等数据库中,且在指定数据库中的查重率符合评审要求。

(10)同一作者在同一期刊的同一期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作品)只认定一篇。

(11)教材、论著必须取得ISBN统一书号,只有地方准印号的著作,不予赋分。符合评审条件要求的教材、论著,主编按独著、副主编按合著、编委按合著的第二作者赋分。其他受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教材、论著,按照以上标准折半赋分。主编、副主编没有参与撰写不赋分。教材、论著级别一般以主办单位或出版社的级别确定。

3.荣誉奖励(10分)

任现职以来获得的与申报专业有关荣誉、奖励,按荣誉奖励赋分。

A:教学名师奖

国家级教学名师15分;省级教学名师10分;市级教学名师得6分;校级教学名师得3分。

B:其他荣誉奖励赋分标准:国家级8分;省级6分;市级4分;县(局)级2分;记大功每个2分,记功每个1分、校级优秀班主任每个0.25分。

说明:

(1)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一般应是各级政府或政府所属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荣誉称号,在职称评审中一般不予认定。

(2)荣誉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模范教师、模范教育工作者、先进专业技术工作者、双百十佳、优秀班主任及各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与申报专业有关的荣誉奖励等。

(3)荣誉的级别以发证部门的级别为准。国务院颁发、主管部委和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视为国家级,其他以此类推;教育行政部门单独下发的按下一级政府奖对待;行政部门各处室颁发的荣誉奖励,降一级赋分。

(4)所获荣誉奖励必须是经过学校推荐评审或经学校同意参加某项活动获得的。对通过评审获得的荣誉(有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评审表、文件和通报等),按赋分办法赋分;经学校同意,参加各种活动所获得的荣誉采取按荣誉级别分值折半方法赋分(限报1项)。荣誉证书必须有政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否则不予认可。

4.年度考核(10分)

对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赋分,标准为:市优秀每个2分,校优秀每个1.5分,合格每个1分。

5.工作量(15分)

考察近三学年与申报专业有关的工作量。

专任教师近三学年所承担的平均工作量按学年周平均课时计算,各学科均以标准课时12节作为学期周工作量基数,计算超缺工作量数。专任教师达到工作量基数赋12分,三学年周平均课时每超1节加0.5分,加至15分为止。非个人原因导致周平均课时不足的,允许周工作量基数适当下浮,但完成的周平均课时至少应达到8节,少于8节的,每少1节在12分的基础上减0.5分减至8分为止由于个人原因工作量达不到要求的,近三学年周平均课时每少1节,工作量赋分在12分的基础上减0.5分,减至8分为止。

非专任教师: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按满工作量对待赋12分;近三年平均每周承担1节教学工作量加0.5分,加满15分为止。此外,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近三年有能力兼课而拒绝兼课的,从满工作量赋分中扣2分/年,减至6分为止。没有完成上级评审条件中规定的教学任务,不允许参加职称评审。

6.工作效果(8分)

(1)专业技术评定小组评议(3分)

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长和各系部主任组成专业技术评定小组,对参评人近三年的工作效果进行评议赋分。赋分起点为2分,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即为每个参评者的得分。

(2)专业技术人员评议(5分)

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专业技术评定小组和评职领导小组人员)评议,分别由教师系列和非教师系列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评者述职的基础上集中进行评议赋分。教师系列考察教学效果,非教师系列考察申报专业的工作效果。赋分起点为3分,采取去掉10%最高分、去掉10%最低分、求平均分的方法算出每个参评者的得分。通常情况下,参加评议的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评议方为有效。

业绩成果计分方法:

将参评人提交的教科研成果奖励方面的证书和论文、论著(作品)(由科研处审核赋分、处长签字)、荣誉奖励方面的证书(由办公室审核赋分、主任签字)、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由人事处审核赋分,处长签字)及近三年工作量情况(由教务处审核赋分,处长签字)等,以各项分值最高者分数为该项满分[论文、论著(作品)及工作量除外],依此计算出该项分值的折合比例,其他参评人按此比例计算出该项本人的最终得分。赋分结果由人事处汇总,提交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继续教育(2分)

考察近四年(评审中级职称)、五年(评审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全部合格赋2分。

(四)单位考核答辩(8分)

单位考核答辩分评职领导小组评议和答辩两部分。

1.评职领导小组评议(3分

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组织人事处处长组成评职领导小组,负责对参评者进行评议赋分。赋分起点为2分,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的办法算出参评者该项的得分。

2.答辩(5分)

与本年度参评人员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任教师(一般为9人)组成论文答辩小组,负责对参评者答辩情况进行赋分。评分起点为3分,取平均分的办法算出参评者该项的得分。

(五)加减分(±5分)

分值范围为±5分,分为加分项和减分项。加满5分或减至5分为止。

1.加分

(1)任现职以来担任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组织负责人、学会理事等,县级0.1分、市级0.2分、省级0.3分、国家级0.5分。

(2)担任班主任,每年加0.5分。

(3)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学生基本功训练,每学期0.2分。

(4)未明确体现出职称评审专业方向,且与教育教学有关的专业技术方面的奖励及成果,比照教科研成果赋分办法进行赋分。

2.减分

五年内有一般教学事故一次减1分,严重教学事故一次减2分,重大教学事故一次减5分。非专任教师比照以上标准减分。

二、排序及名次确定

将所有测评内容的实得分相加,求出每个参评者的测评总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经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推荐上报。

三、具体问题说明

1.论文(作品)、教案、论著获奖,教研成果奖励及荣誉奖励等,凡未经学校推荐(同意),一律不予赋分(以学校登记或公示的为准)。

2.科研成果级别严格按照上级评审要求确定,同一教科研成果、论文(作品)、教案、论著获得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的奖励,按一个最高级别赋分。“同一”指“名字”相同的成果。

3.获奖证书有两个及以上部门盖章的,按最高部门级别对待。

4.某项奖励设“特等奖”的,“特等奖”按一等奖对待,“一等奖”按二等奖对待,以此类推。

5.由教学主管部门评出的教学质量评估成绩优秀,比照校级先进折半赋分,但与上年度的校先进以上等次不重复计分。

6.若本方案与上级有关评职政策不一致,以上级政策为准。

7.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8.本方案自通过之日起实行,原方案同时废止。

二0一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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