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
年
5
月
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我市职工团结互助、扶
贫帮困的一项公益性活动,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
民生工作的组成部分,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展的“健康唐山、幸
福人民”行动、弘扬新唐山人文精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体
现,是工人阶级助人为乐光荣传统的发扬和光大,是工会组织送温
暖工程的发展和延续。按省总工会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
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
要补充,是工会帮扶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党委领导、
政府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互济受益的一项群众性互助活动。
第三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宗旨是对患重大疾病的
职工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减轻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使
患病的职工病有所医。
第四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
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以收定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二章 领导机构工作部门及职能
第五条
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是此项工
— 1 —
作的领导机构,下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审查委员会是此项工作的常
设办公机构,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
互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和修改有关重大疾病医
疗互助活动的办法、方案、细则。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互助活动
的监督。
第六条
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以下简
称互助服务中心)是此项活动的办事机构,负责重大疾病医疗互助
活动的业务工作。互助服务中心隶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直接管
理,接受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审查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各派出机构工会
,
部分市直
属基层工会设立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以下简
称办事处),同时设立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本级互助金的监督审
查。办事处工作人员由本级工会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所辖范围之内
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具体工作事项
,
接受互助服务中心的业
务指导。
第八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基层工作机构是各级基
层工会的代办点。代办点要根据各单位情况配备专兼职代办员,负
责本单位职工互助金的收缴和患重大疾病职工有关资料的初审、申
报、补助金的领取及发放等事宜。
第三章 互助对象范围、条件和期限
第九条
凡本市辖区内在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以及其
他经济组织工作满
1
年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在职职工(不包括离退
休人员),凡本人自愿并按规定交纳互助金,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的统
— 2 —
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
该项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单
位,参加人数须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
85
%
;
50
人以下的单
位,职工参加人数须为
100
%
。
农民工由所在用工单位工会或村工会团体加入。
第十条
每个单位团体参加互助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能够准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职工人数的有关劳资报表;
2.
《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电子版和
书面两种形式的报表;
3.
将《第十二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录入市
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l.
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参加了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需提供本人《医疗保险卡》
复印件;
3.
河北省工会会员卡复印件。
第十二条
互助活动按期组织,每年为一个互助补助期,每个
互助补助期为一个结算单位,互助补助期前
30
天为互助金交费期。
每个互助补助期结束之日,本期互助补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三条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个互助
期内发生工作调动的,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
30
日内通知办事处,由
办事处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并报互助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 3 —
第十四条 互助金的来源:
1.
职工个人交纳的互助金;
2.
政府给予必要支持;
3.
企业和工会的补助;
4.
上期互助金的结余;
5.
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6.
互助金的利息;
7.
其它收入。
第十五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互
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每期交费标准为每人
40
元,在册困难职
工每期每人交纳互助金
20
元。对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系统》的困难
职工,参加互助活动不受单位参与比例限制,依据唐工办发〔
2018
〕
13
号文件,“
20
元疾病医疗互助金由各级工会担负,困难职工直接
享受大病补、救助”。第十二期交费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按
期交费,符合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条件的职工,当年享有申请补
助(救助)的权利。
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县(市、区)
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经
予一定的补助(冀工发〔
2015
〕
12
号)。
第十六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全市统筹、市级
调控、分级管理、多层服务”的运行模式。各基层工会负责向职工
收取互助金,分级统一上交市互助服务中心。互助服务中心、办事
处设互助金专户,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分期结算,接受上级或本级
互助金监督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
— 4 —
第十七条 由各单位工会收取的互助金,要在规定时间内上交
办事处,各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市互助服务中心。市级互助服
务中心预留
20
%
作为全市风险储备和统筹调剂资金,其余
80%
返还各
办事处作为互助金预付款,为防范和减少资金运行风险,每年预付
款分两期拨付到位。
第十八条
各办事处在互助期内,本单位职工所发生的重大疾
病、一般性疾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给付的医疗补助金按市统一规定,
严格审核,并报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批准或备案,由办事处负责给
付。
第十九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补助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专
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如在互助金补助使用过程中有
违规操作、违纪使用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互助服务中心将从下一期拨付的预付款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条
互助服务中心负责医疗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并建
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建立互助金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级
互助金的监督检查,定期邀请有关审计部门对互助金的管理使用情
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凡未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不享受
互助金补助救助。
第五章 互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二十三条
参加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患重大疾病、
一般疾病和门诊特殊疾病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
— 5 —
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除去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及大额
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外个人负担的费用,符合重大疾病互助活
动规定条件的,按比例给予补助;未参加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
工,在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后,参照基本医疗保险
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费用支出达到补助标准的起付
金额后,按比例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时,应由单位
代办点负责统一到办事处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
细、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理
赔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市互
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当地定点医院有效的报销凭证;
2.
《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申请审批表、领
取表》;
3.
职工本人的身份证、河北工会会员卡复印件;
4.
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5.
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单复印件;
6.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7.
市互助服务中心和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二十五条
救助范围内的疾病种类:
(一)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
2.
慢性肾功能衰竭
----
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
再生障碍性贫血;
— 6 —
4.
急性心肌梗塞;
5.
心脏瓣膜置换术
----
须开胸手术;
6.
脑中风后遗症
----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
颅内肿瘤手术
----
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
重大器官移植术
----
须异体移植手术;
9.
冠状动脉搭桥术
----
须开胸手术;
10.
除上述病种外,当期首次住院治疗,因患由基本医疗保险统
筹基金一次性支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疾病;
11.
脑炎后遗症
----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未成年子女);
12.
主动脉手术
----
须开胸或开腹手术(未成年子女)。
(二)一般疾病
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除上述重大疾病外的其它疾病。
(三)门诊特殊疾病
经医疗保险部门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须持有《唐山市门诊特
殊疾病专用证》。
第二十六条
医疗互助金补助标准:
参加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符合下列情况
之一,可以申请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1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的;(
2
)因患危、急、重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治疗无效
死亡的;(
3
)患门诊特殊疾病经医疗保险部门和市互助服务中心认
定的,在指定医院门诊就医的;(
4
)异地工作的和因公外出工作期
间,在市互助服务中心备案的医院就医的;(
5
)经市医疗保险部门
和市互助服务中心备案,转往异地医院就医的。
1.
在互助期内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患重大疾病和门诊特
— 7 —
殊疾病的医疗互助范围与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补充
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致,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范围内累计自付费用,依照以下补助等级进行补助:
2000
—
20000
元,补助
15%
;
20001
—
50000
元,补助
20%
;
50001
—
70000
元,补助
25%
;
70001
元以上,补助
30%
,累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
3
万元。
2.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互助期内
,
患重大疾病和门诊特殊
疾病医疗互助范围参照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补充医
疗保险支付范围确定,累计自付费用,依照以下补助等级进行补助:
2000
—
30000
元,补助
15%
;
30001
—
70000
元,补助
20%
;
70001
元以上,补助
25%
,累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
3
万元。
3.
一般疾病的补助标准是指职工在互助期内在定点医院住院的
医疗费用。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
除去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外,个人负担的费用达到
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参照自费须达到
3000
元以上(含
3000
元)参照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均按
15%
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
1
万元。
4.
工会会员在申请互助补助金时,在实际享受互助补助金的基
础上增加
5%
。
5.
到退休年龄连续交费满
4
年不满
5
年,未享受过补助的,可
连续交满
5
年,
5
年中仍未享受过补助的,下一个年度患重大疾病的
职工仍可享受一个互助期标准的一次性补助;连续交满
5
年,未享
— 8 —
受过补助的,从退休之日算起
1
年内,患重大疾病的仍可享受一个
互助期标准的一次性补助。
6.
参加活动的农民工、城镇居民申请补助时,参照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进行核算。
7.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人员,医疗互助核定基数按唐政发〔
2017
〕
25
号文件中规定的个人自付比例核算。
第二十七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职工患重大疾病、一般疾病和门
诊特殊疾病的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互助金补助,但补助金总计不超过
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互助期内先患一般性疾病并获得补助的,之
后又患重大疾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的,仍可继续申请补助,但累计补
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
3
万元。
凡在上一互助期患一般疾病享受了最高补助的,并继续参加下
一期互助活动,患重大疾病的仍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是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个互
助期内,本人未享受过补助的,其配偶(无工作)、患重大疾病、
或子女(未满
18
周岁)患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疾病的可享受“一次性”
困难救助,最高救助金额
1
万元。申请救助时,参照城镇居民(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付部分进行核算救助。
第二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根据当期医疗互助活动互助资金使用
和结余情况,对互助期内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花费较大的
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补助后,再给予一定数额的
救助,其起付标准、救助额度,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当期互助活动开
展情况研究确定,补助、救助总额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补助金
额。
— 9 —
第三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互助金补助:
l.
参加互助活动期满而治疗期还未结束,未按规定期限继续缴
纳下期互助金的,超出互助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不计算补助或
救助金;
2.
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3.
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
4.
各种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吸毒、意外灾害、酗酒、自残、
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5.
实行单病种价格管理封顶线以外的自付费用;
6.
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7.
其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如中途退出基
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算起,转为无医疗保险规定的互助金补
助。如中途加入医疗保险的,转为参加医疗保险规定的互助金补助
办法补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有第三十条所
指的行为,即时取消申请享受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权利,对已发出
的补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医疗机构
和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互助服务中心举报,一经查实,
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
市互助服务中心将委托市医疗保险稽查部门对职
— 10 —
— 11 —
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检查、核实,经查实有违规
现象,将按照医疗保险部门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此活动安全运行,领导小组根据当期收支情
况调整下一个互助期的交费和补助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领导
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
(第十二期)实施细则
(
2021
年
5
月
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
动(第十二期)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使《实施办法》运行更加科学、具体操作更加规范、管理方式更加
严密、档案保存更加完整,经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管
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以《实施办法》为依据,以落实《实施
办法》为目的,是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有机组成。
第二章 办事处 代办点管理
第三条
为方便职工,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服务中
心(以下简称互助服务中心)在参加互助活动
5000
人以上的单位工
会设立办事处,
5000
人以下的设立代办点,各基层工会设代办员。
各办事处、代办点在本级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同时接受互助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标准、
分级负责”的原则,承担本辖区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参加、
补偿业务。各县(市、区)办事处设在职工服务中心。
各办事处、代办点要建立组织,加强领导。设主任
1
名,并按
2-3
人和
1-2
人的标准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办公设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工作流程、财务管理、
— 12 —
审计监督等项规章制度。各办事处、代办点工作人员以及基层工会
的代办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办事处的职责
:
1.
严格执行《实施办法》,遵循和落实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
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及其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2.
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系统或本单位职工重大疾病医疗病
案的受理、理算、审核和审批工作。
3.
落实请示、汇报制度,做好本系统或本单位重大疾病医疗互
助活动的阶段性统计分析和年度总结,并根据实际情况向领导提出
建议。
4.
负责向本系统或本单位职工收缴互助金,统一上交互助服务
中心。
5.
完成互助服务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五条
办事处负责对参加了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手
续齐全者申请补助的初审及审批。
第六条
代办点的工作职责:
1.
严格执行《实施办法》,遵循和落实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
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及其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2.
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系统或本单位职工重大疾病医疗病
案的受理、理算、审核和审批程序,办理完毕并报上级办事处或互
助服务中心。
3.
负责做好本单位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阶段性统计分析和
年度总结,并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提出意见建议。
4.
负责向本单位职工收缴互助金,统一上交上级办事处或互助
— 13 —
服务中心。
5.
完成办事处或互助服务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
未设办事处的单位由本单位工会代办员负责本单位职
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参加以及互助补偿资料的初审,并经工
会领导签字、单位工会盖章后上报审核补偿。
第八条
各办事处、代办点工作人员及代办员要认真细致地审核
每一份申报资料,严格把关、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把好第一道关,
做到不符合申报标准的不上报,资料不全的不上报。对于界定不准
的问题要及时和互助服务中心沟通。上报互助服务中心的复印资料
要加盖办事处的“原件复印”印章并注明复印时间。
第九条
互助服务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办事处、代办点和参
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列入工作目标考
核。互助服务中心每年对办事处、代办点及代办员进行考评,考评
先进的予以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后进的予以批评。办事处、
代办点工作人员及代办员在办理互助补偿过程中,对违反规定发生
的人为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互助对象范围、条件和期限
第十条
参加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包括所有在编制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
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生产营销单位及社团法人。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中破产、停产企业的未解除劳动关系办理
“承诺等退”进入服务中心的职工,由托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工
会统一组织以团体形式有组织的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 14 —
第十二条 参加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不得
将非本单位的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列入本单位的职工名册上报。
否则,一经发现,按照《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参加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未组
建工会的,参加时可以加盖单位行政章和上级工会章,但在申报重大
疾病医疗互助补偿时必须组建起工会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第十四条
凡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需如实填
写《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和提供参加唐
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名单,将人员名册录入到市
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管理系统。
严格审批程序,单位人数在
50
人以下的,必须全部参加互助活
动,单位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参加人数要达到
85%
,否则该单位不
允许参加互助活动。
第十五条
互助期限:每个互助补助期为
1
年,补助期前
30
天
为互助金交费期。
2021
年互助金交费期截止日为
4
月
30
日,从
2021
年
5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零时止为本期医疗互助补助
期。
第四章 交费标准及互助金管理
第十六条
互助金交费标准:
1.
每名职工参加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须交纳互助
金
40
元。
2.
所有参加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必须在单
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时足额交纳医疗互助金。交费时间截止到
— 15 —
本年度
4
月
30
日,每期人数以本单位上年底人数为准。
3.
每人每期只能交纳一份互助金。互助金一经交纳,无论是否
发生约定的补助责任事件,均不再退还。互助金交重的职工可以退
还交重的部分。缴纳互助金时鼓励捐款。
第十七条
互助金管理:
1.
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全市统筹、市级调
控、分级管理、分级支付”的运行模式和管理模式。
2.
各办事处互助金按年度规定时间统一交互助服务中心,互助
服务中心预留
20
%
作为风险准备金,
80
%
按各办事处运行情况每半
年预拨
50
%
补助金。办事处出现运行风险时由办事处上报互助服务
中心,经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确属正常运行风险的由互助服务中
心从风险准备金中按上缴互助金比例调剂下拨。
3.
为了使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顺利开展,快捷准
确地对参加活动的职工给予医疗补助,除特殊病例和高额补助金额
外,正常情况下均由互助服务中心采取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分级
给付。
3000
元以下补助、救助均由办事处审核发放。
4.
互助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办事处设补助金专户,专人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挪用和滞留,如发现有违规操作、
违纪使用的,将从下一期拨付的预付金中按违规金额予以扣除。同
时在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
不设专户的办事处需在工会帐户上单设科目,单项支付、单
独管理。
6.
单位工会参加人数达不到
5000
人的代办点,统一到市互助服
务中心办理补偿业务。
— 16 —
第十八条 互助服务中心、办事处、代办点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工作人员和职工有权对互助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互助责任和补助标准
第十九条
“一次性住院病人”是指在一个互助期内在医疗保险
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或转院住院治疗(也指虽然跨期住院治疗或转院
住院治疗但上期未申报)期间,住院日期没有中断(市外省内可间
隔
2
天、省外可间隔
3
天)且自付治疗费用在
2000
元以上的病人。
“一次性住院病人”的重要特征是住院日期没有中断。
第二十条
“数次住院病人”是指在一个互助期内两次或两次以
上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或转院住院治疗,住院日期有中断
且累计统筹自付治疗费用在
2000
元以上的病人,“数次住院病人”
的重要特征是住院日期有中断。数次住院病人的住院收据必须在每
次出院结算之日起
90
天内申报,超期不予连续计算。若住院费用未
达起付线,可先行到互助服务中心(办事处)审核盖章,等数次住
院达到起付标准后一并申报。“数次住院病人”两次和两次以上所
申报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按数次累计申报医疗费所达到的档次计
算补助。
第二十一条
门诊特殊疾病病人是指符合医疗保险部门批准的
门诊特殊疾病在一个互助期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费
用累计统筹自付在
2000
元以上的病人。门诊特殊疾病病人的重要特
征是病种符合门诊特殊病种且费用以门诊票据为主。门诊特殊疾病
病人两次和两次以上所申报的医疗费用可累计计算,按数次累计申
报医疗费所达到的档次进行计算补助。
— 17 —
第二十二条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是指以下病种,且在互助期内累
计门诊统筹自付医疗费用在
2000
元以上的:
1.
脑血管病后遗症;
2.
尿毒症;
3.
中期以上糖尿病;
4.
中、晚期恶性肿瘤;
5.
血液病;
6.
慢性肝炎活动期;
7.
肝硬化失代偿期;
8.
消化系统溃疡;
9.
精神病;
10.
慢性周围血管病;
11.
慢性阻塞性肺病继发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
12.
高血压病三期、冠心病;
13.
自身免疫性疾病;
14.
帕金森氏病;
15.
其它经医疗保险部门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
第二十三条
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以下项目不
属于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补助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本费等;
2.
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治疗费、优质优价费、
自请特点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 18 —
1.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的项目;
3.
各种健康体检;
4.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慢性病在门诊治疗时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袋装置(
PET
)、
核磁共振、电子束
CT
、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
的检查、诊疗项目;
2.
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机械;
4.
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
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
近视眼矫形术;
4.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
疗项目。
(五)其他
1.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
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
应报互助服务中心备案,其仍可继续享受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
— 19 —
直至本互助期满。
1.
职工调出、调入的;
2.
解除劳动关系的;
3.
职工退休、死亡的。
第六章 互助金申请和办理
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补助的职工,报销手续齐
全者,补助、救助金额在
3000
元以下的,由各办事处按有关标准审
批并报互助服务中心备案;补助、救助金额在
3000
元以上的,由办
事处初审,报互助服务中心审批后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
补助的职工,由办事处初审,报互助服务中心审批后补助。
第二十六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
助的职工申请互助补助金时,应提供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
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大额医疗
保险理赔结算单。门诊特殊疾病患者还须提供医疗保险部门核发的
《唐山市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原件。
第二十七条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申请互助补助金时应
具备下列条件:
1.
职工患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按本《细则》第五章第二十
二条规定执行;
2.
医疗费用的明细与治疗方案相一致;
3.
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先期应在互助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并批准在
册,还须填写《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门诊特殊疾病认
定表》;
— 20 —
4.
治疗方案必须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具备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
医师提出,并报互助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间
如需变更治疗方案的,应及时报互助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患病治疗时,必
须到医疗互助服务中心指定的医院医治。如确需到外地医院治疗时,
须经当地医疗保险部门指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参加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单位在外地设立分支
机构的,可以参加本市的医疗互助活动,职工患病时应到当地医疗
保险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十一条
所有符合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补助条件的职工,累计
住院或门诊特殊疾病累计费用可按本人申请,分若干次补助,封顶
总额不变。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住院治疗的,应在一
次性治疗结束后
90
日内,持医疗保险部门或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收
费明细、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大额医疗保险理
赔结算单申报、审核、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患门诊特殊疾
病在门诊治疗的,应在互助期满
20
日内,持指定医疗机构的购药凭
证及有关治疗凭证到办事处、互助服务中心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医疗
互助补助,逾期不办理,则丧失此次享受补助权利。
第三十三条
无论是住院病人还是门诊特殊疾病病人,凡医疗保
险统筹范围内累计自付费用达到规定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互助补
助。
— 21 —
第三十四条 患病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到互助服务中心结算互助
补助金时,可在实际享受互助补助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补助金额的
5%
。
第三十五条
凡是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其配偶
(无工作)或子女(未满
18
周岁)有一方患重大疾病享受一次性困
难救助时,应提供一次性住院治疗结算单据原件,并依据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
10%
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
1
万
元。
未成年子女享受救助金的必须是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且一名
子女只能领取一次。
互助活动期内满
18
周岁的子女,互助责任在其满
18
周岁的那
一天即告终止。
第三十六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期正常运转前的住院费用
或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不计入互助金补助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未开通网银的办事处,领取补助金时,应由本人自
带身份证和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卡到互助服务中心或办事处办
理;本人不能领取的,由其领取人持患者的身份证和重大疾病医疗
互助活动卡原件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且注明与患者的关
系、加盖单位工会印章,方可代为领取。
第三十八条
互助金的发放一般情况下实行成批整数发放,四舍
五入,精确到元。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者,除追回已经支付的互助金外,视情节轻重对直接主管的
— 22 —
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罚。
1.
将不属于互助范围的人员列入互助范围,冒名领取互助金的;
2.
不如实填写单位的基本情况、瞒报职工人数的;
3.
不按期交纳互助金的;
4.
违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条
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
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终止其本期互助责任。
1.
开具虚假医药费用收据、处方,冒领互助金的;
2.
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方
取药,违规检查,先诊治后补处方,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3.
其他违反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因打架、斗殴、
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不列
入互助补助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因工(公)
伤、职业病、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互助补助的范围。
第四十三条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医疗机构
和职工有权对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向互助服务中心举报,一经
查实,给予举报人
100
元—
1000
元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此活动安全运行,领导小组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对《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 23 —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唐山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管
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